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四十六条有效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出催告书。被征收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仍不搬迁的,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