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三十八条有效征收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产权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告知公房承租人。产权单位应当督促公房承租人按期搬迁。征收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房承租人优先承租;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单位应当给予公房承租人适当补偿。征收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应当书面明确被征收房屋的处置意见,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处置意见签订补偿协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