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三十七条有效产权调换房屋转移登记实行并案办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减免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取得货币补偿款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土地增值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者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交纳;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由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交纳,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交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