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二十六条有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饰装修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搬迁补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补助、提前签约奖励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和奖励。中心城区的补助、奖励标准在实施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