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二十五条有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于七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