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人户数在一百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