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