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道路运输价格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道路运输票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发。

经营者应当使用前款规定的统一票据。不出具票据的,旅客、货主和其他服务对象有权拒付费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