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运输共同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将客运经营权出租、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禁止未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禁止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经运营安全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