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倒卖、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从业资格证等道路运输证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