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酒后教学;

(二)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