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十四条有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酒后教学;(二)在教学期间擅自离岗;(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