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经营地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主修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维修工时单价、维修配件单价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合理收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