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第三十八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经营地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主修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维修工时单价、维修配件单价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合理收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