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第三十七条有效货运配载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货主或者车主双方提供货源、运力信息,不得违规为无营运证件的车辆配载货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