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第三十五条有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进入站(场)经营货物运输、货物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不得垄断经营、欺行霸市,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