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第三十四条有效道路旅客运输站向进站经营的客运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旅客运输站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