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道路旅客运输站向进站经营的客运经营者收取服务费,应当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道路旅客运输站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文件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