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十八条有效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条件,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