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十九条有效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到道路运输机构为驾驶员办理从业服务注册,注册的服务单位应当与其所驾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上的单位一致。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二十日内到原注册机构申请注销注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