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出租汽车客运第十七条有效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车辆外观标识,不得喷涂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不得安装、使用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计价器、空车标志、车载智能终端等易与巡游出租汽车相混淆的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