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第十一条有效承接包车客运业务的,承运人应当向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机构申请领取包车客运标志牌。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不得从事班车客运。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