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交流。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与区域标准化协调合作,协商区域内标准化重大事项,促进区域一体化建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