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标准化服务机构的培育,引导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和提供标准技术咨询、专业服务,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绩效评估、标准体系研究和标准比对分析,为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