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标准化服务机构的培育,引导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和提供标准技术咨询、专业服务,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绩效评估、标准体系研究和标准比对分析,为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