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研制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融合机制。鼓励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支持建立标准、技术、专利、品牌协同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培育形成知名品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