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研制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融合机制。

鼓励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支持建立标准、技术、专利、品牌协同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培育形成知名品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