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统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