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及本条例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有关部门报送的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的完整性、制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予以编号发布;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