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内容进行技术审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二)技术要求是否具有安全性、适用性、先进性,且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