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并在省、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起草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省、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