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立项论证,编制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以及完成时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制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