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地方标准立项征集公告,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对地方标准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

省、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汇总、研究立项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特殊需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