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其起草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

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