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