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十九条有效市场主体应当诚信守法,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环节中加强自身社会信用建设,强化法治意识和守约观念,改善商务信用环境。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