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守信践诺,提高诚信行政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导向和示范引领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归集政务信用信息,建立政务诚信记录,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