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十三条有效鼓励、支持在重点行业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档案建设、备案、资质准入提供社会信用信息查询和核查服务,提供行业信用状况监测报告、行业信用分析报告等。国家机关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资金支持、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社会信用咨询、社会信用评价等社会信用服务、产品。相关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