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五十二条有效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拓社会信用信息应用和信用服务领域,为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服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与信用服务机构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大数据分析、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