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四十八条有效据以认定信用主体失信状态的具体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原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撤销并及时向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单位和使用单位共享更新信息,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更新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在数据库中删除该信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