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八条有效严重失信主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记录其严重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该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