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分为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适用于本省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列明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内容,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