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督管理机制。

市场主体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作出的书面承诺,其履行情况应当记入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