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当制作认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途径,一并告知被列入失信主体。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权陈述和申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