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三十五条有效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二)限制相关任职资格;(三)限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四)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五)限制高消费;(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