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