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一)越权查询社会信用信息;(二)窃取、篡改、虚构、隐匿、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三)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四)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五)违反国家规定获取或者出售社会信用信息;(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