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作开放,通过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以及其他省级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