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信用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实现社会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