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审核机制,并对其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在收到社会信用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提供单位重新提供。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