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第四十八条有效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相邻市(州)、县(市、区)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应急协同集中处置合作机制,确保应急和重大疫情状态下的医疗废物及时安全处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