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第三十六条有效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填埋量,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