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填埋量,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使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