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保存相关环境监测记录,并通过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数量、来源、流向、利用、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或者经营记录簿保存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永久保存。
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