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管理和处置。有害垃圾的范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更新调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